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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装修垃圾在哪里,物业有没有规定非要按年交,现在物业非逼着按年交,这种情况该怎么

来源:https://www.zbk.net 时间:2024-01-21 17:01 编辑:laoshi 手机版

1、物业有没有规定非要按年交,现在物业非逼着按年交,这种情况该怎么。。。

不合法。但这种纠纷还得靠业主们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祝你好运

你看下,里面有。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盛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你看下,里面有。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盛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相应等级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费;

3、清洁卫生费;

4、绿化管理费;

5、安全护卫费;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9、合理利润。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自办理入住或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管理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业主将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可以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九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备案,按规定(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专用汽车停车场(停车位),有专人24小时看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核定。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区,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第十一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电费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绿化用水、监控设施用电及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

住宅区物业公共电费分摊方式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分层次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的水、电、气等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加价。

供电、供水、市容、市政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须是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代办费,代办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 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收龋供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供暖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批准利用物业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相应成本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物业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在入住或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按规定标准交纳房屋装修保证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定的,不收或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

房屋装修完毕,经查验无违反装修管理协议约定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发现有装修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协议约定扣除其装修保证金,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扣除的装修保证金纳入物业维修基金。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清运的可按规定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统一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价目表应在管理区域进口处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经营性设施收益、公共水电费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服务内容、收费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或协议中有关收费的约定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任何部门不得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经批准的收费,收费单位应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按规定标准收费,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章程和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和收支情况实行监督,审议确定物业管理费用、维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重大收费事项和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办法,并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服务合同(协议),按时交纳有关应缴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订或调整全市(全县)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时,应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它价格法律、法规的,业主、使用人有权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物业有没有规定非要按年交,现在物业非逼着按年交,这种情况该怎么。。。

2、2024年1月1日收的楼,5月一日入住不到一个星期时间,公用排水管堵。。。

我是搞物业的,这事很好办,不管是什么原因堵塞,下水道疏通归物业负责(物业费已包含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如不能疏通(建筑装修垃圾堵塞),则需对下水道管进行大修或更换,那么本栋房屋交房5年内。则有开发商出钱,5年后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申请动用维修资金修复。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您也可以翻查您的买卖合同和收楼文件查看相关保修条款。

“公用排水管堵塞”

要区分是管道不合理?质量缺陷?还是某些非液体物品(如建筑垃圾)堵塞?才能判断责任。

2024年1月1日收的楼,5月一日入住不到一个星期时间,公用排水管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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