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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赠家具抵扣多少,开发商售楼时赠送的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来源:https://www.zbk.net 时间:2024-01-22 07:11 编辑:laoshi 手机版

大家好,你是否对装修公司赠家具抵扣多少,开发商售楼时赠送的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感到好奇?今天我们将解答关于这个主题的装修所有问题, 本文讨论了开发商售楼时赠送的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基本案情。文章提到,大连市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中,包含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这部分家电、家具是由装饰公司购买并作为装饰费用,全额开具了建筑装饰业发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这些列入“装饰”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应不应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计税收入中,含有转让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此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装饰公司的家电、家具款,也不应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应该加计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这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已经包含在商品房的销售收入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从装饰公司取得的是建筑装饰业发票,业务也是真实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187 号)的规定,就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并应该享受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如下为装修公司赠家具抵扣多少,开发商售楼时赠送的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文章内容,供大家参考。

装修公司赠家具抵扣多少,开发商售楼时赠送的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1、开发商售楼时赠送的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基本案情 大连市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中,包含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这部分家电、家具是由装饰公司购买并作为装饰费用,全额开具了建筑装饰业发票。 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这些列入“装饰”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应不应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计税收入中,含有转让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此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装饰公司的家电、家具款,也不应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应该加计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这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已经包含在商品房的销售收入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从装饰公司取得的是建筑装饰业发票,业务也是真实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187 号)的规定,就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并应该享受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法理分析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的扣除,是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但是如果纳税人将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电视机、电冰箱、沙发、床等家用电器和家具,通过“装饰”手段,达到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显然是对这项政策的误读。 在这个案例中,出现争议的关键在于:对这些被“装饰”的家电和家具该如何认定?

即对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电和家具,能不能认定为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2024】149 号)和《安装工程与材料划分暂行规定》,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电、家具,都不是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不能在装饰成本中列支。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是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商品房包括购买电器、家具的精装修行为,其实质是经过了“装饰”的一种代购行为,是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装饰的同时,由装饰公司代购家电、家具的一种代理服务。 由于这是种经过了“装饰”的代理服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应当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了营业税,从而掩盖了其代购的实质。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商品房精装修的费用,不应当包括装饰公司购买电器、家具(包括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因此,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由装饰公司开具的建筑装饰业发票,不能全额作为商品房装修费用扣除,应从商品房销售价款和商品房装修费用中同时剔出。

政策建议 近些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各种商品房精装修销售已经形成一种趋势,并且装修费用在商品房销售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购买的家用电器和家具档次越来越高,如果房地产公司采取“装饰”手段,必然会增加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难免出现政策执行上的偏差。“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税收优惠,显然和目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不相适应。

建议取消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应该不能吧。

2、一般泸州的装修公司做活动送些什么或者打几折才比较靠谱

一般情况下全包都是送家电家具、半包都是送主材。打折的话据我的了解最多就是八折了。正常情况下送家电也好,送主材也罢,价格也就是5000-8000的这个区间,属于公司的正常盈利范围。按照你描述的,装修公司的活动力度如果低于一万五的话都是玩的套路。

泸州靠谱的装修公司很多,我们家原来搞装修是在人人装修网上面问了几家后,最后选出一家好的合作,他们装修的房子的确漂亮。

3、南通装修公司有哪些公司近期有优惠?

现在南通做装修公司的不是很多哦,不过我知道一家在做活动,南通面对面装饰。

先验房后装修的活动一共有三重豪礼:1。活动定金增值礼 只要您交800元的定金就可享受4000多元的家居用品,越多当然优惠礼品越大。2。装修补贴30天 最高可补贴3万元

3。庆祝家具馆开业,赠送2024元的家具抵用券。优惠多多,不容错过。南通面对面装饰这一次在南通装修行业中式最好的,我们的优惠很多,设计师都是最优秀的,而且拥有一大批优秀的装修的师傅们,辛勤的劳作,给南通的业主既省心又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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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用于职工宿舍的家具及电视机等家电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买用于职工宿舍的家具及电视机,属于非常明显的“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立即做进项税额转出,全额计入固定资产。财务处理过程:

借:固定资产-电视机(家具)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否则,一经发现,也要补缴已抵扣税款,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不能

理论上是可以抵扣的。

引用的文件如下:

财政部发布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自2024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凡是外购用于职工福利的,都不得抵扣进项税。趁你发现了尽早做进项税转出吧,要不税务肯定能轻松发现这个问题,到时还得交滞纳金。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非生产福利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进项税,可认证后转出处理。

现在发现应及时转出。

不能抵扣,做进项税转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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